证监会於下文登载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名单,而客户可在他们於这些司法管辖区开立的银行户口进行首次转帐及持续的资金往来,目的是為了让中介人能透過遙距程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证监会在制訂有關名單時,已考慮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相互評核的結果(註)。证监会将在适当的情况下更新合资格司法管辖区的名单。
為免生疑问,从该名单剔除某司法管辖区的行动并不具追溯效力。
註: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持續對每一名成員進行同儕檢視,以評估該組織的建議的落實程度,並就各司法管轄區防止濫用金融體系作非法活动的制度提供詳細說明和分析。
合资格司法管辖区:
1. 阿根廷
2. 澳大利亞
3. 奧地利
4. 比利時
5. 巴西
6. 加拿大
7. 法國
8. 德國
9. 希臘
10. 印度
11. 印尼
12. 愛爾蘭
13. 以色列
14. 意大利
15. 日本
16. 韓國
17. 盧森堡
18. 馬來西亞
19. 荷蘭
20. 新西兰
21. 挪威
22. 葡萄牙
23. 沙特阿拉伯
24. 新加坡
25. 南非
26. 西班牙
27. 瑞典
28. 瑞士
29. 土耳其
30. 英國
31. 美國